工商時報 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本周四院會將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企業法定盈餘公積發放現金,無擔保公司債發行及保障小股東權益等項目。

 其中,大幅放寬無擔保公司債發行規定,一旦公司發生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不論金額大小、清償與否,將從永久不得再發行放寬為超過3年後即可再發行。

 清算中或破產中公司名稱,經濟部提案超過5年不予保留,司法院認法院處理清算或破產不只5年,最後修正延長為超過10年不予保留,使公司名稱不致太早被別人拿去使用。

 有關上市櫃企業法定盈餘公積分派現金紅利等問題,這次修法將232條但書規定刪除,未來虧損公司想派發股息紅利都沒有小門可鑽。

 另241條則規定,公司無虧損前提下,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可發給新股外,新增現金發放,而資本公積發給現金完全鬆綁,但法定盈餘公積發放現金以逾實收資本額25%為限,即必須保留資本額四分之一,以利健全公司財務。如此台積電這類優質公司不因盈餘獲利下滑不能分派現金,有助外資法人的投資信心。

 此外,金管會訴求持股1%股東在會計年度終了1個月內向公開發行公司提出電子投票表決訴求,不得拒絕,以保障小股東,但目前只6家上市櫃公司有電子投票系統,實務上做不到。

 政院版修正後同意命公開發行公司將通訊投票列為行使表決管道之一,但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證券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結構及其他必要性考量另訂規範。以逐步推動公開發行公司採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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