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公司前副董事長莊婉均被控11年前於任內,盜用中影公司印章與時任董事長蔡正元職章,分次挪用中影存款約7.5億元,涉犯14個偽造文書等罪,莊女抗辯代表中影投資醫院等事業,最高法院指中影董事會未決議授權,今將其中7罪維持更一審見解,各判刑3月到3年4月定讞,合計8年6月徒刑,將另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其中5罪須入監,餘7罪發回高院更審。判決指出,莊女原名莊富淑,2006年4月透過蔡正元介紹,與郭台強(郭台銘之弟,中影現任負責人)妻子羅玉珍合資31億餘元,購買中影逾82%股權,莊女並從2006年5月8日起擔任中影副董事長。但莊女期間涉趁時任董事長蔡正元常出國機會,盜用她所保管的公司大小章與蔡的職章填寫取款條或匯款條,以投資開發案支付土地開發基金、顧問費、預付土地款等名義,至同年9月11日止,陸續提領中影資金共約7.5億元。蔡於同年9月發現實情,解除莊女職務並以莊女名下的股票抵償,之後中影公司對莊女提告,一審以1個詐欺取財罪判莊女4年徒刑,二審改依14個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判莊女6年8月徒刑,其中5年8月須服刑。莊女提起上訴,經最高院發回,莊女主張當年和蔡正元等董事討論後,決議投資近江醫院和台中棒球場,她代表中影簽約,相關款項也都匯給能仁公司、深緣公司和生凱科技等合作公司的帳戶,並無不法。更一審指中影公司規定這類重大投資案須經董事會決議,但遍查當時中影董事會會議資料,均無莊女所稱的這兩筆投資案決議紀錄,不能以董事私下討論取代董事會的授權。莊女抗辯董事會於事前雖無決議,但事後已追認,更一審指莊女所提資料跟其所稱的授權完全無關。至於莊女自稱當時是中影最大股東,又擔任副董事長與副總經理,是中影實際所有者,有權決定中影投資事宜,更一審指莊女當時連同借名持有的中影股權,僅佔約16%,難以認定是中影實際所有者,改依14個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與《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罪,仍判莊女5年8月徒刑須入監,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5000元。全案再度上訴最高院後,法官指更一審所列莊女所犯7個《商業會計法》財報不實罪,未詳述造成中影財報發生何種不實結果,且漏未論述這7罪為何不採納檢方主張的業務侵占罪,今發回高院更審。至於莊女本案所犯另7個偽造文書等罪,最高院認為事證明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誤,莊女上訴理由僅為漫事爭辯,今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7罪合計刑期為8年半,其中5罪須服刑,將由檢方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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