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買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地方稅務局會主動核免使用牌照稅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電動車申請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也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且由稅務局主動核免。
稅務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電動汽、機車牌照稅由地方政府訂定,目前全國各縣市均免稅,原先設定在2021年「落日」的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延長四年,設定在2025年12月31日退場。
不過汽車在未領有正式號牌前,仍有駛往海關驗關繳稅、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買賣試車、以及已領牌車輛辦理復駛前的臨時檢驗車輛等需求,因此要先申請臨時牌照才能夠行駛在道路上。
稅務局官員表示,領用試車牌照的汽車每日收費標準為新台幣440元,但如果是電動汽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3條規定,申領試驗牌照時,民眾無需申請即由稅務局主動免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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